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21:10:37
信息简介: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