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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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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08:53
信息简介: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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