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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办税[2015]1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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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08:30
信息简介: 根据《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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