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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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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03:41
信息简介: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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