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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税发[2016]25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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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02:15
信息简介: 对有关进口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进口并已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符合政策规定的种子种源和工作犬相关货品,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征免税、担保核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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