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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94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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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0:51:25 |
| 信息简介: | 非常规类损失是高风险税务事项,通过专项申报、报送证明材料的方式,可以保障企业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实际上是降低了税收征纳成本。如将软件企业此类资产损失申报方式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虽可暂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对一些不清晰的损失,税务机关后续还要向企业了解,甚至可能还需要进户复核检查,会相应增加征纳双方成本。综上,企业发生的应收款和预付款坏账损失暂不宜实行清单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