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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法释[2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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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8:56:23 |
| 信息简介: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