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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6]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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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54:12
信息简介: 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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