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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工字[1996]289号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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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43:33
信息简介: 烟草商业企业一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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