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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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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43:13
信息简介: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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