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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办发[1996]186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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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43:08
信息简介: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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