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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6]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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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42:58
信息简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批准,可以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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