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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发[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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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40:19
信息简介: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省岳西县刘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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