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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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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40:11
信息简介: 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其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应与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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