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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发[1997]8号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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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39:45
信息简介: 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法规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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