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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7]64号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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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39:33
信息简介: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上述物资及其零部件,需事先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渔业局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通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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