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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资办发[1997]1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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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8:39:26 |
| 信息简介: | 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