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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7]35号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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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39:00
信息简介: 国务院决定,“九五”期间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其进口增值税先按法定税率征收,然后返还企业8个百分点,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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