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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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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37:51
信息简介: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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