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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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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8:37:49
信息简介: 除上条法规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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