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字[1997]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税字[1997]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8:37:40
信息简介: 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