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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办会[2024]3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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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7:41:03 |
| 信息简介: |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