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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银发[2024]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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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7:36:53 |
| 信息简介: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应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待报解国库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款项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