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条款修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条款修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7:09:33
信息简介: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