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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渝国税发[1994]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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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8:44
信息简介: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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