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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地税发[1996]34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和取消预征账户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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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8:42
信息简介: 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不能据实提供相应建筑面积又无法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暂按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94号文件精神,取消原重地税发[1995]413号文第二条 的规定,即:取消预征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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