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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重地税发[1997]5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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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58:39 |
| 信息简介: | 供销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供销合作社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支付给社员的股金红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凡税前支付给社员的股息、红利或集资利息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