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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重国税函[1997]4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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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58:38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未按17%税率征收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必须改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