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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国税发[1997]8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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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8:37
信息简介: 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款的抵扣,仍然按重国税发[1995]358号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要求办理,即每一年度一律按20%的比例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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