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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重地税发[1997]28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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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58:36 |
| 信息简介: | 对过路费、过桥费、立交桥附加费,凡纳入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可不征收营业税,未联合下文明确的收费项目,一律照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