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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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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8:20
信息简介: 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企业身份信息通报给新西兰进口商,由新西兰进口商按照新西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新西兰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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