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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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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4:07
信息简介: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在办理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通报,并且重新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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