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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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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3:36
信息简介: 根据《协定》规定,中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瑞士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瑞士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瑞士的AEO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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