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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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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2:51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未缴纳的营业税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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