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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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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51:41
信息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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