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清字[1997]12号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清字[1997]12号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6:41:31
信息简介: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期间自行清理过去的各项帐外资产、资金(含各类帐款、“小金库”)或没有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办理购置手续的物品(含固定资产),凡主动清查上报及时入帐,或积极补办有关手续,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