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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7]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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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41:18
信息简介: 其进口复出口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1997年1月1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请你局通知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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