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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7]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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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41:06
信息简介: 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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