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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外函[199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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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40:39 |
| 信息简介: |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