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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1997]6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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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40:33
信息简介: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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