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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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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9:27
信息简介: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法规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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