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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外函[19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从内地收取电视广告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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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8:37
信息简介: 凤凰卫视从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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