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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发[199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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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8:07 |
| 信息简介: | 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兰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