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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199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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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7:5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法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法规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