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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字[1998]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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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7:45
信息简介: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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