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税发[1998]38号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国税发[1998]38号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7:24
信息简介: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如需办理退税,应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后,由外交部礼宾司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