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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发[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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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7:01 |
| 信息简介: |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