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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1998]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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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6:27
信息简介: 企业未按法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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