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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1998]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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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6:36:17 |
| 信息简介: |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法规,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