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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政字[1998]111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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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6:35:50
信息简介: 具有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造纸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纸,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造纸企业生产出口纸实行“免、抵、退”办法,按现行9%的退税率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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